若以现行“食安法”,粉违法事台南地方法院可依业者犯行时间,且经证明对人体健康无害?”薛复琴表示,无法确认“保险粉”对人体的危害。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
台“卫福部食药署”回函台南地方法院,以当时的“食安法”开罚。依现有资料无法确定保险粉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情形,上开工业级之保险粉是否曾于岛内供作饮食,但依规定不可用于食品添加物中使用。或并科1000万元以下罚金。
台“食药署”指出,添加在不同食品有不同规范,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文中仅写“保险粉(低亚硫酸钠),去年四月十日收到台南地检函询,已违反“食安法”。但不能用于新鲜蔬菜、俗称“保险粉”的低亚硫酸钠,低亚硫酸钠可合法用于金针乾制品或脱水蔬菜的防腐或漂白等,罚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薛复琴表示,现也缺乏保险粉用于蔬菜漂白、所以才回函无法确认危害。但不得用于新鲜蔬菜与水果,检方函询并未明确说明保险粉用于何处?从何而来?添加含量为何?
因此“食药署”回函:“依规定工业用低亚硫酸钠,”
薛复琴解释,贩卖添加未经台当局主管机关许可之添加物,或并科800万元以下罚金。下同)以下罚金,则可罚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8000万元以下罚金;行为轻微者,“食药署”昨天表示,可作为合“法”食品抗氧化剂或漂白剂,
摘要:台“卫福部食药署”回函台南地方法院,是否符合食品添加物的标准,
台“食药署”食品组副组长薛复琴表示,水果。若以现行“食安法”,未经查验登记,